原告劉某某系被告重慶市永川區(qū)某某家具廠(以下簡稱某某家具廠,為個人獨資企業(yè))投資人,請求確認與某某家具廠的勞動關系。劉某某提出訴訟請求:請求判決劉某某與某某家具廠從2011年5月16日起存在勞動關系。其系某某家具廠職工,自2011年5月16日起開始在某某家具廠工作,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,其需某某家具廠為其補繳養(yǎng)老保險,故而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。重慶市永川區(qū)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的申請不予受理,其不服,遂在規(guī)定時間內訴至法院。
被告某某家具廠辯稱:其于2011年5月16日成立,成立后一直由劉某某擔任廠長并負責統(tǒng)籌安排管理廠里的具體事宜,其于2012年3月開始為劉某某購買失業(yè)保險、醫(yī)療保險、工傷保險、生育保險,其認可雙方從2011年5月16日起存在勞動關系。
來源:(2024)渝0118民初3073號
投資人起訴個人獨資企業(yè)確認勞動關系,是否符合起訴條件?
法院經審查認為,雖然某某家具廠對劉某某的請求沒有異議,但本案首要審查的焦點應當為:原告作為投資人,以其個人投資經營的個人獨資企業(yè)為被告提起訴訟,是否符合起訴條件?
起訴,是指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或依法由自己管理、支配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(fā)生了爭議,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失請求,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予以保護的訴訟行為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(guī)定:“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:(一)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;(二)有明確的被告;(三)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、理由;(四)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!币虼,起訴應當有原告、明確的被告及具體的訴訟請求,且應以原告與被告之間人格分離、不能混同,原告與被告對訴訟標的存在爭議等作為起訴的必備條件。
另外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(yè)法》第二條規(guī)定:“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(yè),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,由一個自然人投資,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,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(yè)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。”第十七條規(guī)定:“個人獨資企業(yè)投資人對本企業(yè)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,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!钡谑艞l第一款規(guī)定:“個人獨資企業(yè)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(yè)事務,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(yè)的事務管理。”上述法律規(guī)定表明,個人獨資企業(yè)的財產屬于投資人個人所有,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(yè)債務承擔無限責任,管理企業(yè)事務亦屬于投資人的職責范圍。因此,投資人和個人獨資企業(yè)在財產上實質混同,無法分離。
綜上,劉某某既以“勞動者”的身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,又以某某家具廠投資人的身份代表被告應訴答辯,且不主張抗辯理由,只是完全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,屬于以一人行為既代表原告,又代表被告的情形,應當認定已構成原告、被告實質混同,該情況不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規(guī)定的起訴條件,應對原告劉某某的起訴予以駁回。同時需要指出,繳納社會保險并不一定就代表雙方存在勞動關系,社會保險的繳納也并不必須以勞動關系的存在為前提,社會保險的參保類別可以分為企業(yè)職工社保、靈活就業(yè)社保、城鎮(zhèn)居民社保等,原告可以在咨詢社保相關行政部門后根據自己的情況參加養(yǎng)老保險。據此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二十二條、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(guī)定,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起訴。
個人獨資企業(yè)的投資人如同時負擔公司經營管理事項,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,此時其作為勞動者和作為公司投資人的身份事實競合(也即勞動關系與組織關系事實競合)。
但是,在訴訟層面,受限于《民事訴訟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投資人以“勞動者”的身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,又作為被告投資人代表被告的情形,屬于原告、被告實質混同,不符合起訴條件。從法理而言,起訴必須滿足“有明確的被告”且“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”等條件,若原告與被告實質上為同一法律主體,則不存在“爭議雙方”,違背訴訟制度中“對抗性”的基本要求。據此,個人獨資企業(yè)的投資人起訴個人獨資企業(yè)確認勞動關系,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為同一責任主體,導致起訴因“自我訴訟”而喪失法律意義。